观千里“江山”,感知习近平眼中的“人民”******
(近观中国)观千里“江山”,感知习近平眼中的“人民”
中新社北京9月22日电 题:观千里“江山”,感知习近平眼中的“人民”
作者 钟三屏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法文专家戴维力(Jean DELVIGNE)的手机里,存着北宋王希孟所作《千里江山图》的扫描照片,这是他为了翻译“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特意下载的。
如何为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多次谈到的这句话找到最精准的翻译?这位外籍专家观中国山岳河流,品读中华文化,感受到“江山”在中国政治词汇中的独特意涵:“江山”是中国人对国家和政权的形象表达,与人合为一体、不可分离,人民是“江山”的核心。
古往今来,跨越语言、肤色和地域,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重要命题。执政者如何认识和感知“人民”,也是一门“世界语”。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习近平道出了当代中国对“人民”的理解。
以世界背景为参照,更能感知习近平这句话的“中国味道”。
戴维力从西方文化中为它找到了一个对应的表达——拉丁语短语“Vox Populi, Vox Dei”,意思是“人民的声音至高无上”。
在戴维力看来,中国政治家所说的“江山”象征一种天然有机的权力,“天人合一”,“江山”和“人民”融为一体,就像人们日常喝水、用水种地一样“无法分开”。而西方人通常认为人和大自然是分开的,西方的政治、制度和哲学都在讲“分离”,这是中西方最根本的不同。
“如果我们从政治理论来分析‘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句话就像习近平在说‘我们的政治制度和我们的人民不分离’。”戴维力说。
从历史角度看,今日中国执政者对人民的认知,以中华传统文化为“源”,以中国社会土壤为“根”。
中国人千年前就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地之间,莫贵于人”,把人摆在社会和价值体系重要位置。在论述关于国家制度和治理的丰富思想时,习近平多次强调民本观念对执政的借鉴意义。
在继承爱民利民、富民惠民等理念基础上,中共提出“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的人民立场,赋予民本新的时代价值。习近平强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
中国共产党探索本国道路的百年史,也是一部“人民观”的践行史。
在中国著名的政治地标北京长安街上,中南海新华门内影壁上的“为人民服务”五个大字,就是百年基因最显性的表达。
习近平指出,“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在观察家看来,习近平关于“江山”和“人民”关系的阐述,究其本质强调的是“人心向背”这一根本性问题。
放眼世界,“治乱兴衰”的案例屡见不鲜。习近平反复用“塔西佗陷阱”“霸王别姬”“历史周期率”等经验教训告诫全党,“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戴维力还观察到,中共执政者与西方现代国家的一个区别,是不仅代表人民,还带领人民,“通过说服人民,让人民赞同,带领人民去做伟大的事业”。
从“人民江山论”视角出发,中共把人民看作江山本身、视为建政执政的价值所在,也为跳出历史周期率提供了启迪。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就像是一句可以雕刻在人民大会堂外观上的话,代表了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戴维力说。(完)(图片素材来源:新华社、中新社、中新网)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