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互联网企业如何践行双循环?APUS李涛:“出海”与“沉下去”并行******
【TMT前沿】
我国网络强国建设在“十三五”时期取得诸多成就,以APUS创始人兼CEO李涛为代表的网络安全从业者参与其中,更加体会到网络安全本身为网络强国战略的一部分。
李涛表示,网络安全领域是一个基于技术的领域,需运用先进技术为国家通信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我国还存在“卡脖子工程”,需要更多互联网企业、软件和大数据企业参与。
近年来,APUS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一方面下沉到三、四、五线城市,为那里的新增用户及初级互联网用户提供更好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并为老年人、青少年等互联网弱势群体提供更好的互联网服务;另一方面,将国际领先的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带回国内,推动我国互联网进一步发展。
李涛相信,未来将会有更多互联网企业成为“双轮驱动”企业,共同推动中国互联网、中国数字经济与全球经济更加深度融合发展。
采访:李政葳
摄像:王宏泽
后期:孔繁鑫、姚坤森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